党费收缴管理规定

作者:系统管理员 时间:2004-10-21 点击数:

党费收缴管理规定 

一、党总支指定专人(一般应由组织委员负责)收缴党费,收缴党费时要建立健全必要的账目手续。

二、每月发放工资期间,党员要主动自觉交纳党费,各党总支每季度将所收党费上交党委组织部。

三、党员因病、长期出差或其他特殊原因,每月按时交纳党费有困难的,可一次交2至6个月的党费,但此种情况应征得组织同意。

四、 党员党费以职务(岗位)工资、等级工资、津贴(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)、奖金(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性奖)收入为基数,按照中组部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,学生党员(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)、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,救济为生的党员,每月交纳党费2角;退(离)休党员应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纳入工资总额的退(离)休费为基数交纳党费。

五、党费交纳的具体标准: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,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: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(含400元)以下者,交纳月工资的0.5%;400元以上至600元(含600元)者,交纳1%;600元以上至800元(含800元)者,交纳1.5%;800元以上(税后)至1500元(含1500元)者,交纳2%;1500元以上(税后)者,交纳3%。

六、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,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,以新的工资总额为基数,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
七、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,全部上交中央。由基层党委代收,并提供该党员简要情况,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,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。

    八、对于长期少交不交党费的党员,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。党员没有正当理由,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,或不交纳党费,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,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,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,并报党委批准。

 
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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